执行抵押财产不能全额清偿,清偿顺序:本金、利息、迟延债务利息
发布日期:2025-04-12 04:25 点击次数:174

人民法院案例库:抵押权人能否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主张优先受偿权?
法律规定的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不属于法定优先受偿的范围,除非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
阅读提示:
人民法院案例库是收录经最高人民法院审核认为对类案具有参考示范价值的权威案例,包括指导性案例和参考案例。最高法院要求,法官在审理案件时必须检索查阅案例库,参考入库同类案例作出裁判。这对于促进统一裁判规则和尺度,避免“同案不同判”,保障法律正确、统一适用无疑具有重要意义。
在抵押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中,抵押权人能否对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主张优先受偿权?李营营律师团队长期专注研究与执行有关业务的问题,并形成系列研究成果陆续发布。本期,我们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处理的执行分配方案异议之诉案件为例,与各位读者分享法院审理类似案件的思路。
裁判要旨:
在抵押合同纠纷案件执行中,抵押财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的,应当先清偿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金钱债务,包括判决时的债务本金和利息,但不包括迟延履行期间债务利息,除非当事人对清偿顺序另有约定。
案件简介:
1、2015年4月10日,卫某燕与伏某凤签订《抵押合同》,约定伏某凤以其名下903号房屋为140万元借款提供抵押担保,担保范围包括本金、利息、违约金等,并办理抵押权登记,他项权证记载债权数额140万元。